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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法研】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处理规则
浏览次数:84 | 发布时间:2024年7月4日

撰稿人:王明明 电话:18732189120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问题】

一、关于此类案件受理问题

如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过仅仅是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8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三、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院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的诉求在判决主文中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同居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该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因此,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否则,与本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不需要单独就该项诉讼请求单独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只有在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纠纷的案件。《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此系对合法婚姻状态中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进一步强调了婚姻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的理念。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状态而非登记结婚时,也就意味着放弃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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