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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2024)
浏览次数:294 |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1日

【整理人】董雅茹律师 电话:18233272725

【来源】省会不动产 公众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二、征收标准。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详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三、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征收范围及标准,截留、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 年6月14日



提示:耕地等别划分标准为:1-4等为优等地、5-8等为高等地、9-12等为中等地、13-15等为低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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