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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法研】哪些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有哪些例外情形?
浏览次数:49 | 发布时间:2024年6月5日

【撰稿人】董雅茹律师 电话:18233272725

朗科研究|哪些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有哪些例外情形?


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对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有关的例外情形予以总结: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其中,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有: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同时,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必须履行招标程序。


据此,发包人未履行招标手续,直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建筑材料来源等真实情况,降低标准不进行招投标的,均属于本条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其中,会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等。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五、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无效及相关例外情形。因此,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的资质条件、各类证件,签署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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