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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实例】涉外企业-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浏览次数:334 |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4日

【撰稿人】魏新月律师 电话同微信:15710335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外企业-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案件简介】


案件委托人信某及其妻子因与韩国某公司存在投资及合作关系,韩国公司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将信某及其妻子作为被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某委托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活动代理工作。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指派魏新月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


代理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仔细整理相关材料发现:案件一方当事人涉及外企,应属中院管辖范围;但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而被告信某及其妻子并非上述人员;且韩国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代理律师开庭前认真核对案件相关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积极沟通,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胜诉。


【律师心得】


一、代理律师对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严格把控。


代理律师每起案件代理过程中坚信:“只有案件程序合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才会得到有效保障”,所以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要任务就是从案件程序是否合法下手。代理律师做到了:首先判断了韩国公司起诉是否符合管辖规定,其次掌握我方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的当事人(被告);最后在庭审核实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信息时,特别提示法庭注意到涉外企业韩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获得了“公证+认证”的有效授权。


二、代理律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梳理。


代理律师在查阅卷宗时注意到:韩国公司作为原告提供主要证据《合作协议》中没有页码标记、没有加盖骑缝印章、显示的第3页与第2页、第4页的首行位置不一致,该材料涉嫌伪造,庭审中向法庭释明,并要求追究其责任;且韩国公司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系该公司的员工或其他人员;我方当事人也并未违反原《公司法》147-149条关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情形;且韩国公司提交的全部损失(转账材料)虽与我方当事人有关,但代理律师通过庭前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对案件事实精准把握,结合法律框架向法庭如实陈述。使法庭明晰该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最终获得了驳回韩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


三、代理律师在代理每起案件中,都会将当事人利益放首位,审慎对待。


魏新月律师代理每一起案件,都会要求自己一定要做到严谨负责。“在其位,谋其职,负其责,尽其事”,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认真梳理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积极与法庭沟通案件情况的工作能力,最终获得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庭及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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