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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侯某系菏泽某家俱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侯某因家俱公司经营需要,自2018年1月18日起从朋友吴某处借款,截至2022年2月18日共欠本息300余万元。后以上款项由侯某继续使用,借条上盖有被告家俱公司印章。家俱公司以一块地块做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家俱公司及侯某拖欠借款不还,吴某为此诉至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借贷,家俱公司形式上为担保,但法定代表人侯某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应与侯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土地抵押,没有证据证实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侯某、菏泽某家俱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息300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部分企业为了求发展,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明白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出借方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才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