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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浏览次数:145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6日

【整理人】许静文律师 电话:18713258761

【来  源】民事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出版


 

要点


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应注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2020)吉24民再16号


本院认为,徐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择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徐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的张某、王真及保险公司案【案号为(2017)吉2424民初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又于2018年5月29日以张某为被告,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吉2424民初714号】(以下简称“714号”案件),虽然徐某对同一事实两次提起诉讼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本院作出撤销“902号”案件判决,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徐某即以“自己在事故中受伤,已于5月份起诉了出租车合同案”为由向汪清县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诉讼申请撤回起诉,徐某已经选择了违约责任请求权,且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准予徐某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的民事裁定。徐某对“714号”案件起诉时间在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徐某不应在侵权之诉尚未裁决前再次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作出撤销“714号”案件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对当事人造成诉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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