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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
裁判要旨
公司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形式出具承诺函的,应当根据其性质判断其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承诺函的作出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16年7月26日,中信银行与乐视控股签订《并购借款合同》,约定乐视控股向银行借款17.5亿元,用于支付乐视控股收购财富公司和百鼎公司100%股权,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17日,乐视控股每年按比例偿还本金和利息。
二、2016年8月23日,乐视网公司向中信银行出具函件,称:鉴于乐视控股已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乐视网公司确认知晓并认可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如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乐视网公司承诺对借款人在《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三、2017年1月,《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被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另行抵押给案外人,导致《并购借款合同》加速到期。中信银行于2017年7月4日向乐视控股发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乐视控股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中信银行遂于2017年8月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乐视控股偿还债务,并要求乐视网公司对该债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视控股全额还本付息,并认为:乐视网公司承诺只要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具有主动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被认定为保证。乐视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其股东乐视控股的债务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既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而中信银行接受该函件时,未审核乐视网公司同意担保的公司决议,也未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故乐视网公司出具的函件对乐视网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五、中信银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乐视网公司是否应当依其承诺对乐视控股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性质。在乐视网公司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中,乐视网公司承诺只要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该承诺并非《并购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二者效力相互独立,乐视网公司的上述承诺,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且由于保证属典型的担保方式,其设立、生效、保证期间、履行方式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保证的特征,而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其次,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效力。乐视网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并未经过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见,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场合,立法规定了公司机关决议前置程序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而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人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加入人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的负担更重。举轻以明重,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加入债务,亦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最后,关于责任的承担。中信银行本身作为上市公司,对立法关于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的相关规定系属明知。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公司的人员采用以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件的方式系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乐视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依法不应当认定乐视网公司为承诺函的出具主体。故乐视网公司对案涉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