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提前解约,公司能否要求高额违约赔偿?
牛某某与某文化公司签约15天后解约,文化公司却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110000元。近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桥北法庭审结了这起由网络主播解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牛某某系某文化公司的签约主播,在抖音平台从事直播带货视频拍摄等演艺内容,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牛某某和公司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在公司直播了半个月。因双方产生纠纷,牛某某不再履行合同并将直播账号注销,文化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牛某某的《主播合作协议》,并让牛某某支付其违约金50000元和因注销直播账号造成的损失60000元,共计110000元。
原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某无故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牛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虑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双方的实际投入及产出比率,根据诚实信用和兼顾公平原则,牛某某赔偿该公司违约金3000元,关于注销直播账号造成的损失60000元,因案渉直播账号直播时间较短,影响力较小,价值较低。判决牛某某赔偿该公司因注销直播账号所造成的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也伴随着相应的矛盾和问题。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同时,必须信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