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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五
浙江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科技公司 互动式广告 制度建构与技术升级 数据合规指引
【要 旨】
互联网广告的高频性、易变性和非接触性,导致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难以判断广告主的违法性,极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检察机关针对互联网广告行业属性、技术行为合规规则,发挥“行政主管+业务专家”联动监督的叠加优势,以“制度规范+技术合规”综合施策,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注重强化诉源治理,制定出台企业数据合规指引,积极探索建立对科创企业的适度容错机制,从“治已病”到“治未病”,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杭州T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香港上市公司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第三方互动式广告平台业务。D公司旗下“线上用户运营SaaS”“银行营销SaaS”“第三方互动式广告平台”三个业务板块均在国内行业领先。T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发展迅速,现有员工300余人,累计纳税超亿元,拥有多项国家专利,先后荣获诸多政府和行业荣誉奖项。陈某某等12人分别为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业务员。
2017年,T公司发现其互动广告业务中部分代理商可能存在发布彩票广告和疑似涉赌信息的情形,但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兼任T公司、D公司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时任公司总裁黎某某等人商定,仍由T公司销售部人员对接相关代理商,商谈投放费用;运营部人员落实广告投放平台、投放时间、投放区域,采用直推或加粉方式向网络平台推送广告及后续维护;商务部人员在网络平台购买广告位进行发布,处理投诉和相关舆情;风控部人员对已上线广告明显为赌博页面的及时予以下架,规避查处。案发后,T公司第一时间下架所有该类型广告,并主动退出1350万元非法获利。
2021年5月13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针对该案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共谋或默认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从上游犯罪行为中获取高额利益,在侦查机关未能对上游赌博平台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被帮助人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较为适宜。经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22年2月决定对T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在T公司完成有效合规整改后,2022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精心审查,充分论证确保合规考察的必要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西湖区检察院多次实地走访企业,调查企业规模以及实际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在案发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的整改情况汇报。经深入了解,T公司作为一家成长型科技企业,规模发展迅速,管理层及员工普遍存在重业绩增长轻法律风险等问题,且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后,其业绩稳中向好,具备合规整改的基础和意义。西湖区检察院与监管部门、上级检察院开展共同研判,考虑到公司发展前景较好,涉案业务比重小,主要业务运营合法,结合管理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着手合规整改的情况,在对其提交的合规申请、整改计划等材料认真审查后,决定对该公司开展合规考察。
二是精准施策,多管齐下确保合规方案的科学性。决定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后,西湖区检察院根据企业特点,科学选任第三方组织,邀请省、市两级检察院参与并实际指导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充分研究并提出整改方向和建议。一方面,指导企业深入剖析涉案原因:公司高速发展的业绩压力使管理层忽视了合规治理的重要性,导致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与业务体量不匹配;广告审核制度不完善、线上风控技术能力较弱,内部核心岗位人员权责不明,制度建设未落实,人力及预算投入不够造成审核力度不足等。另一方面,指导企业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成立合规委员会,制定《T公司合规委员会章程》,避免管理者个人意志左右公司合规决策;创制《合规事项异议处理办法》《员工奖惩制度细则》《合规监察举报办法》,建立四级合规异议制度,初步形成体系性的日常合规事项管理制度;强化广告业务审核,对内全面更新广告业务内容审核,对外创设广告主身份认证规范,充分落实监管责任,避免第三方代理商及广告主违规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落实技术合规目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设一系列广告落地页监控手段,针对违法广告开发了系列技术专利;加强内部人员合规意识,通过合规培训、警示教育、合规专项月等形式,强化“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意识。
三是精细考察,多方评定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合规考察期间,公司“一周一汇报、一月一总结”,及时解决整改中的问题。2022年5月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认为T公司按要求完成合规整改计划,评定合规整改合格。西湖区检察院经过事后走访、现场验收等方式对该结果予以充分审查。为保障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同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第三方组织成员等参加或旁听。经评议,与会人员对T公司合规整改成效充分肯定,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T公司及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精良治理,系统防范新业态伴随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发展的持续性。西湖区检察院通过办案发现,浙江数字经济发达,部分新业态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相关案件类型新、争议大,如果在企业违法犯罪之后再行治理,多是“亡羊补牢”,也不可避免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西湖区检察院根据本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的实际,推动相关部门共同探索企业事前合规,主动联合该区九个部门研究出台《西湖区预防性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横向联动形成合力,以“我管”促“都管”,对有刑事风险的企业进行事先预警和评估。同时,注重强化行业系统治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了《西湖区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创建企业数据刑事合规通道,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典型意义
1.强化能动履职,深入推进企业整改。检察机关从个案出发,考虑涉案企业系辖区重点培育企业,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达千余人,所涉犯罪涉及公司部分业务,罪名反映问题较新等诸多因素,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保障劳动力就业等公共利益角度综合考虑决定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制度融合推进,督促企业重新审视经营流程和机制漏洞,引导企业从源头上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2.选好第三方组织,确保监督评估效果。第三方组织承担对涉案企业的调查、监督、评估、考核等职责,其专业人员库能否用好,直接关系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实际效果。该涉案企业存在互联网企业营运模式的专业化特征,且本案又涉互联网广告运营这一特殊领域,检察机关基于涉案合规业务的特性,组建由浙江大学网络安全学术专家、行政主管机关领导、广告业内专家、法律实务专家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行政主管的政策引导和业务专家的技术支撑下,合规指导精准有力。
3.针对犯罪成因的专项合规计划辅之以技术监管,形成行业合规示范效应。该案中,针对广告主身份认证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要求涉案企业克服困难坚决整改到位,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要管理好合作伙伴。通过“制度构建+技术升级”,涉案企业初步建立了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一方面,通过对合作伙伴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行业风气;另一方面,也通过技术提升,在违法广告的巡查、筛选方面提出了六项专利权申请,将作弊监测系统、防篡改系统、自动审核系统、异常排查系统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涉互联网广告行业相关企业,以点带面,有效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4.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联合相关部门搭建平台、整合数据、对有刑事风险的科创企业进行事先预警评估,督促开展合规整改,探索建立适度容错机制,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同时,通过制发数据合规指引,引导企业自主构建数据合规管理、运行、保障和处置体系,强化企业数据安全保障意识和犯罪预防意识,实现“惩”“防”“治”工作的一体化开展,较好地推动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的有机融合,有力促进了区域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彰显了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