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王明明律师 电话187321891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离婚纠纷案件在涉及子女抚养费时,由于此前约定的费用孙然符合当时的情况。但是,随着物价上涨,子女的实际支出增加等情况的出现,之前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如果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低了,可否要求增加?
相关案例介绍
小张出生于2007年,系张母与黄父的女儿。张母于2007 年向将乐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黄父的同居关系,小张随其抚养。将乐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小张随张母共同生活,黄父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小张抚养费至18周岁为止,共计61200元,分四期支付。判决后,黄父按期付清了判决的抚养费用。
现今,小张就读于某中学初三年级,张母身患残疾,靠摆摊赚取收入。但该抚养费在当时仅能够维持小张的基本生活。随着物价的逐年提高,小张因上学及生活开支需要,每月300元早已不够。张母收入有限,也未再婚,独自一人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为维护小张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虽然法院已对抚养费用进行判决并已履行完毕,但不妨碍小张提出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张母身有残疾、生活困难,无力独立抚养小张,且原判决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小张基本生活,故对小张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将乐法院依据小张的实际生活需求及上一年度城镇人口人均支付标准,酌定黄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300元,故黄父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