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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解雇后无法迁入新机构执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浏览次数:454 |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4日

整理人:许静文 电话:15630118575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2149入职北京某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认证公司),担任IOS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工作,岗位为专职审核员。双方签订期限自202149日起至202248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某月工资标准为14500元。202176日,在张某某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某认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18月为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后张某某将某某认证公司诉至法院,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要求其降低审核认证标准,其予以拒绝,双方对审核尺度沟通无果。202176日,在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且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人员不能申请转换执业机构。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4月至7月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外,因被告在其迁入资质证书执业不满一年后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重新就业,丧失生活来源,要求被告按照每月145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损失。

某某认证公司辩称系因张某某工作表现不佳,造成客户退单,给公司造成损失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且不同意支付其无法转换执业机构造成的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某某认证公司虽主张系因张某某工作表现不佳,造成客户退单,给公司造成损失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并未就此充分举证,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不妥之处,应予以纠正。2015323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在过去12 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人员。”该案中,张某某于202149日将其注册人员认证证书的执业机构转换至某某认证公司,根据协会规定,张某某自202149日起的12个月内无法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确实给张某某入职新单位造成影响;考虑到张某某一直从事认证审核行业,且本次劳动关系的解除系某某认证公司造成,某某认证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迟延转证工资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张某某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向某某认证公司提供劳动,张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法院酌情认定50000元。判决后,某某认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涉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该案中被告某某认证公司主张其在书面劳动合同签约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系张某某工作表现不佳导致客户退单造成公司损失。换言之,用人单位主张该案属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具备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该案中某某认证公司并未就其在合同期限内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解除事实和解除程序)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案认定某某认证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就劳动者无法将资质证书迁入新机构执业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很多劳动岗位均需持有职业资质证书才能上岗执业,这成为很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以免影响劳动者再次就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虽未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故意为难劳动者,但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人员不得申请转换职业机构。国家注册审核员认证证书作为从事认证审核工作的必备要件,在转换执业机构执业时需要相应将认证证书转入。某某认证公司在张某某将认证证书转入后不到12个月内,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法解聘张某某导致其无法办理执业证书机构转换手续,必然会丧失新的工作机会,承受一定损失,故某某认证公司应就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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