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Business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业务部刑事业务部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三)
浏览次数:860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整理人】赵熠律师 电话:1373328988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共谋采用“猜猜我是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共同出资,邓强辉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纠集被告人陈锣、张万坤等人,利用邓强辉购买的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让被害人猜测自己的身份,当被害人误以为系自己的某个熟人后,被告人即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让被害人转账。2018年6月至8月,邓强辉等人采用此种方式大量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五人共计39.2万元。案发后,从邓强辉处查获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39482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强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邓强辉、林松明等人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邓强辉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松明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通过准确说出被害人个人信息的骗术,骗得被害人信任,实施精准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二者合流后,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易得逞,社会危害性更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数罪的,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对被告人邓强辉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是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具体体现。

 

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凌任职的广东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越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广东海越公司负责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凌利用担任广东海越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武剑、左俊、梁业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左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武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凌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武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共计5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隆玖柒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准确适用这一规定,对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双从淘宝上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多卡宝”设备,并通过其亲朋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后薛双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租用“多卡宝”设备,并约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双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等地架设“多卡宝”设备供他人拨打网络电话,非法获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双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起,诈骗财物共计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薛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薛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薛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