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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用铁链私设停车位,8岁男孩被铁链绊倒致伤,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浏览次数:904 |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5日

【整理人】何焕律师 电话:15613131377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民法典微案例丨业主用铁链私设停车位,8岁男孩被铁链绊倒致伤,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吕某是广州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2021年10月17日,8岁的小军(化名)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942.18元。


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权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


小军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双方未谈妥,小军父母将吕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家长、吕某、物业均应担责



原告与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小军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吕某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中小军摔倒受伤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设施而导致的。小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小军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小军父母在监护责任上存在重大过错,且小军的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定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军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小军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吕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小军可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小军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为2942.18元,故法院判决因本次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吕某赔偿588.44元,物业公司赔偿294.22元。


法官提醒:


不应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是不道德的行为,私拉铁链设置车位不仅有违公德,还给公共场所带来了安全隐患。如果因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中,幸而孩子因铁链绊倒导致的伤害结果较轻,但家长切勿掉以轻心,要特别加强对儿童人身安全的教育和关注。在外游玩时,父母要陪同孩子,不能放任其独自玩耍。一旦发生意外,对孩子身体的伤害是不可逆的。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呵护,也离不开社会营造的安全环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区内的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积极完善各类危险设施的警示标志,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微案例丨业主用铁链私设停车位,8岁男孩被铁链绊倒致伤,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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