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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父当“甩手掌柜” 外祖父母诉请支付“带孙费” 衢州柯城法院:酌情支持
浏览次数:610 |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9日

【整理人】:王明明律师 电话:18732189120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张鸿曌 郑玉碟)



  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多数家庭中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父亲向孩子外祖父母支付10.5万元。

  年近古稀的程某和李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生女儿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吴某在外地工作,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程某和李某,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吴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与吴某多次沟通未果。2020年4月,吴某回到衢州工作,程某和李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吴某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抚养费合计18万元。

  庭审中,吴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程某和李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吴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吴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对原告的诉请,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程某、李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不仅养育了一代人,还帮他们养育下一代人。然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程某、李某抚养未成年的外孙女,彰显了家庭亲情、人伦道德;但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妻子去世后更应尽到抚养义务,多陪伴和照顾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却不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人父母应当传承这份无私奉献的善良并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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