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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院公报2021年第2期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地上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裁判摘要】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法律问题】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裁定书认为:
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建造地景豪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该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并且绿化是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