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生产生活经营的需要,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合伙关系。在法律上,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实际的合伙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因出现纠纷而无法继续合伙,这时当事人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返还合伙投资。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卫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返还其投资款并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9日,原告卫某(丙方)、被告张某(甲方)及第三人唐某(乙方)签订《 XXX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卫某作为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20000元,出资占比24%,不参与店面运营和管理。合伙协议签订后,卫某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银行将投资款120000元转账给张某。2019年11月中旬,合伙项目X店铺开始营业,由张某及唐某直接参与店面运营及管理,卫某不参与店面运营、管理。合伙期间分别收取三家加盟店加盟费各10000元左右。合伙至今未进行利润分配。卫某以张某违约,合伙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1、合伙合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解除?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对合伙的期限进行约定,该合伙就视为不定期的合伙。不定期的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但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且卫某没有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其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执行,故潜江法院对卫某要求解除合伙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卫某未通知张某,直接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伙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合伙合同应当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所有合伙人之日起解除。
2、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时的投资及分配利润?
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的,因为投资已经成为了合伙财产。
卫某在未经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12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卫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其主张的盈利,张某及唐某认为合伙事实上处于亏损状态,并无盈利可供分配,且经潜江法院委托后因双方不能提供审计机构所需资料,无法进行财务审计。综上所述,对卫某要求张某返还全部投资款并分配利润的诉请,潜江法院不予支持,卫某、张某及唐某可以自行协商进行清算解决。
法官提醒
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但为了避免产生纠纷,也是为了合伙的发展,形成合伙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协议。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时应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约定,只有事先经过合伙人充分协商形成的合伙协议,才能更好地减少合伙纠纷的产生。合伙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出资的返还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无法直接要求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后才能进行合伙财产的分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