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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严打“套路贷”!(附最高院通知全文)
浏览次数:1419 |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1日

在小区里,马路边,或者是网上,经常能见到“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各种放贷的小广告。如果有资金需要,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打个电话,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借点款似乎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你借了几万元的小额款项,两个月后,你需要还的款项已达到几十万元呢?所谓“信用贷款”是否真的可靠呢?

 

一、梦魇从贷款开始

上海的关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根据上海《解放日报》的报道显示,关先生在去年6月,因需要还信用卡6万元,经人介绍,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贷公司答应借他6万元,但要求他签下“阴阳合同”:真合同中,是双方约定欠款6万元;而假合同中,欠款数额达17万元。小贷公司的意思是,按期还款6万元,17万元的合同就作废,这是对关先生的约束。同时,对方还要求关先生对房产进行“网签”。之后,这家贷款公司将17万元通过账户转到关先生的账户,又让关先生取出11万元归还贷款公司。接着,他们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而房子“买家”也是办理贷款公司的人。

到期后,关先生未能还款,该小贷公司就带人上门讨债,并推介了一位朱某给关先生借款。经不起折腾,关先生就和朱某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这合同也是“阴阳合同”,虚构债务达46万元。与此同时,关先生还就自己的房子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给对方,这合同除了签自己的名字,余下均是空白。同样,朱某也通过银行走账46万元,关先生取出来10万元给第一家借贷公司,自己拿走1万元,其余还给了朱某。到8月的时候,朱某带人用黑社会的手段找关先生要债,并且拿着有数年租赁关系的合同要他交出房子。

7万元的小额贷款,2个月后就滚成了46万元,看起来一点都不合理,但对方却有完善的证据:借款合同,房产网签,银行流水账,甚至他去银行取款的身影。不得已,关先生最后借遍亲戚朋友,凑齐了欠款,才摆脱了噩梦。

查阅媒体的公开报道,发现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借款者本来是抱着以解燃眉之急的心态去借款的,不承想最后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的还因为经不起被追责,最后选择跳楼身亡。

 

 

二、满满套路、处处玄机

根据上海警方破获的一个关于套路贷的案例显示,做套路贷的人,可以说是“费尽心机”。该诈骗团伙的一个骨干还把诈骗的全过程都写成了名为《小成本、大利润》的剧本,暴露出来的细节让人不寒而栗。

根据该诈骗手册,要跟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一份真的,一份假的,真实借款合同中,看起来比较符合规范,还款期限会有1年左右,而且会约定每月归还的本金利息。而虚假的借款合同中,还款非常高,而期限却非常短,往往只有1个月。

放款之后,诈骗者不会给被害人联系方式,让你想还款都找不到人,就算联系到了,他也会借故不在本地,但当你错过了时限,人家就跳出来说你违约,并且会拿出那份虚假的合同让你尽快还款。

被害人无法还款,诈骗者就会将债务转让给别的所谓的小贷公司,然后再签署更高额度的还款合同。这样,经过多次转让之后,这需要偿还的借款额就是过去的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

如果牵扯到有房产抵押,诈骗者还会找一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勾结起来,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网签,让房产无法交易。

这些小额贷款公司通常都是没有经过注册的。当被害人还不上款的时候,这些所谓的贷款公司的人就会带人采取围堵、缠打等黑社会手段要账。当有警方出现时,他们往往会拿出成套的完整手续,说是民间借贷纠纷,让警方尽可能无法参与进来。逼得人倾家荡产。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因为这种套路贷的每一个步骤都设置得“非常完美”,完备的合同、完整的银行流水等手续,有一些就算到法院打官司,也会出现失败的局面,其危害真是不浅。

 

 

 

三、总结经验,防患未然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34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前就有律师帮助套路贷虚假诉讼被判刑的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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