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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 张**、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浏览次数:920 |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0日

承办律师:杨嘉麟、董雅茹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8)冀0191执异129
审理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执行异议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外人:段**,,19639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执行人:**,,19817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麟,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茹,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张**与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段**201810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段**,案外人段**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法人陈**签订了借款协议,案外人段**分次向陈**银行卡内转入共计1270万元。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段**约定,如到期不能归还本息,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的10000平米的土地、6213.76平米和3384.3平米的房产归案外人段**所有并由案外人段**实际占用。因案外人段**未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案外人段**在法院查封系民间借贷纠纷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借款合同,并实际支付给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1270万元,实际占有石家庄高新区10000平米土地、6213.76平米和3384.3平米的房产达两年以上,法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上述土地、房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提出异议,请求立即终止对异议财产(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的10000平米的土地、6213.76平米和3384.3平米的房产)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与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019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张**借款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将其位于石家庄高新淮河道第189号两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 号》、《石房权证开字第 号》、土地证号《石开()国用(2000)229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律师费优先受偿。判后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民终127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8918日作出(2018)01915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淮河道第189号两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 号、石房权证开字第 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石开()国用(2000)229]


另查明,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于2011年将其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淮河道第189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外人段**主张其于2014年出借给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借款1270万元,因到期未能偿还,双方达成《借款抵债协议》,约定由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石家庄 河道 及地上建筑物偿还案外人段**的借款本息。双方一直未能办理该土地及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段**提供了六张金额610万元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借款抵债协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位于石家庄高新淮河道第189号土地及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将该土地及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该抵押土地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对该土地及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段**主张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已将该土地及房产抵顶了拖欠案外人段**的借款1270万元,故该土地及房产已经属于案外人段**的财产,应当终止对异议财产的执行。首先,案外人段**仅提交了其向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行转账凭证六张,金额610万元,不能证实其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出借义务;其次,该土地及房产尚未过户至案外人段**名下,且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将该土地及房产实际交付案外人段**;第三、案外人段**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债协议》时,该土地及房产已被被执行人石家庄**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案外人段**的普通债权。因此,案外人段**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段**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龚利惠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赫暄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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