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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浏览次数:1163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承办律师:赵熠 13733289889

委托人:姚某某

基本案情

姚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山东省潍坊市被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采取拘留措施,当天将姚某某押解至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我所接受家属委托后,指派赵熠律师担任姚某某的辩护人,赵熠律师立即前往北京市房山看守所会见姚某某,经了解,姚某某于2006年在北京房山区琉璃河住宅建设项目担任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材料进出、人员调配等,期间为工地购进400多吨钢筋,当时与钢材商王某某约定订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双方也同意姚某某不用承包人的公章盖章,于是姚某某用了其朋友公司的公章,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姚某某在该工地工作了3个月后,就离开了该工程,离开时未曾获得任何薪水、报酬。后来,因工程承包商、开发商未向钢材商王某某支付货款,于是王某某多次向姚某某索要货款,姚某某多次出于好心,共自掏腰包7万元给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控告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决定对姚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思路:

赵熠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亲自前往涉案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建设过程,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梳理整理案件材料,多次前往房山分局、房山区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赵熠律师向房山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表达了观点:

1.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非法获利,3个月里未曾受领过薪水、报酬,并且也未将钢筋倒卖、转售获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400多吨钢筋是工程实际承包人使用,工程项目发包人受用,也即姚某某未从400吨钢筋获得使用价值。

3.时下全国都在促进企业复产复工,姚某某系某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手下工人多达200多名,公司现承建项目两个,现因姚某某被拘留已经导致两个项目工程瘫痪停工。

案件结果: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立即释放。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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