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朗科动态朗科动态
庆阳女生遭猥亵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班主任获刑2年,家属拟申诉
浏览次数:966 |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4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甘肃庆阳19岁坠亡女生曾遭班主任猥亵案有了新进展。6月23日,南都记者获悉,日前,庆阳市中级人民对此案做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吴某厚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

坠亡女孩李某奕的父亲告诉南都记者,二审中,吴某厚曾当庭改口,称自己无罪。目前,李某奕父亲提出的二审抗诉已被驳回,他称正在请教别人如何向上级法院申诉。


19岁女生坠亡曾遭班主任猥亵,被告一审获刑两年

2018年6月20日,庆阳19岁女生李某奕坠亡。舆论关注下,李某奕在庆阳六中读书时曾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一事被曝光。

吴某厚曾于2017年5月因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被立为刑事案件后,西峰区检察院曾作出对吴某厚的不起诉决定,庆阳市检察院随后维持该决定。李某奕坠亡后,2018年8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前述两级检察院对吴某厚的不起诉决定,由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0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据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提供的判决文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厚利用班主任身份,趁17岁的李某奕患病休息时实施了亲吻额头、脸颊、嘴唇及搂抱等猥亵行为,加重了李某奕的抑郁,李某奕进而多次自杀,吴某厚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因其作为教师,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吴某厚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4.2万余元,且此前无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吴某厚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

4月29日,李某奕的父亲曾告诉南都记者,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抗诉,但被驳回。他还表示,庭审时,被告人没有认罪,也没有道歉。一审宣判后,吴某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猥亵非自杀唯一原因,被告当庭翻供称无罪

6月9日,庆阳市中级人民对此案做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部分解释。

其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对被害人的自杀具有原因力,但不是唯一原因。被害人在案发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但根据在案证据,不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前已患有抑郁症或处于抑郁状态。

李某奕的父亲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二审中,李某奕坠楼身亡和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仍被认为没有直接关系,没能被写进起诉书。并且“被害人在案发前已患有抑郁症或处于抑郁状态”的说法让他难以接受,他认为,要判断被害人在事发前就有抑郁症,至少应该找到医学方面的证明,但事发前女儿一切正常,从未找过相关医生。

李某奕的母亲告诉南都记者,李某奕在吴某厚猥亵事发前开朗活泼,喜欢画画、看书,在学校有活动的时候还经常担任主持人,抑郁无从谈起。

李某奕父亲还提到,此前吴某厚曾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妥,而二审时吴某厚当庭翻供,改口自己无罪,辩称在家时经常用嘴巴给孩子量体温,已经习惯了。

南都记者致电庆阳六中,学校方面表示已经开除吴某厚,并且最终结果已经批复下来,校方近日正在向吴某厚本人转达处理结果。庆阳市教育局也向南都记者证实,已经根据公检法部门的判决结果,和吴某厚解除了雇佣关系。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家人正请教如何向上级法院申诉,律师称转机难出现

李某奕父母的一审代理律师李莹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她始终认为李某奕最后的死亡,跟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有直接关系,“两年的时间确实是轻了。”

李某奕父亲表示,目前提出的二审抗诉已被驳回,他称正在请教他人如何向上级法院申诉。

李莹认为转机较难出现,并且为李某奕父亲的状况感到担忧。据介绍,4年来他持续为此事奔走,“事情发生以后,他心脏不太好,而且在我看来有很严重的应激创伤反应,(李某奕)弟弟也有。我每次看到他(李某奕父亲),眼睛都是红的。”她希望李某奕的父亲能尽快开始新的生活。

李某奕的父亲此前告诉南都记者,他从去年12月起就开始在家调养,“两年多,晚上都不敢睡踏实,一路坚持过来,身体都被掏空了。”

此前曾为李某奕父母代理申诉工作的律师窦雍岗认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第237条,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是概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少之又少。

“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又过于谨慎,特别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加重处罚的情形,没有进行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用最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指导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令人遗憾。”窦雍岗说。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