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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大学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题
浏览次数:1431 | 发布时间:2020年6月8日

2020年6月6日上午,“朗科大学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系统学习在朗科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进行,在杨嘉麟主任的主持下,全体律师参加此次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行。新民事证据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修改:(一)完善“文书提出命令” 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学习开始后,先由魏新月律师对本次法条涉及的条文逐条宣读,从而在整体上把握条文规定。随后,杨嘉麟主任就该程序中涉及的重点条款结合办案实践做重点解读。最后,杨嘉麟主任对本次学习进行总结并指出今后办案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同样在律师承办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有重大意义,因此开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学习对之后理论功底与实践中案件办理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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