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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分析|依法惩治“台独”分裂犯罪意见重磅发布
浏览次数:98 |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撰 稿 人: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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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所在。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当今形势制定。


《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台独”顽固分子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的各种行为,应分别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界定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区分及法定量刑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强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有持续、连续状态的,追诉期限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意见》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只要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检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国一贯坚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意见》的发布为严惩 “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坚强决心和强大能力,旨在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在此奉劝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及早悬崖勒马,迷途知返。若继续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绝不姑息,无论逃到哪里,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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