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朗科律政朗科律政
朗科浅析|诉讼时效制度—渊源
浏览次数:222 | 发布时间:2024年6月7日

【撰稿人】

魏新月律师,联系电话:15710335226(电话同微信)


魏新月律师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非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的演变及规定】

1、1987年1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7年10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1不一致的以2为准)

3、2021年1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2同时废止)


【 律师提示】

若法律行为发生在2015101日之前,无中止、中断情形的均适用2年诉讼时效制度,2017101日超过诉讼时效;若法律行为发生在2015101日之后,因到第2年诉讼时效计算节点时《民法总则》已实施,均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