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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2年近万吨玉米“不翼而飞”,真相出人意料
浏览次数:318 |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3日

原标题:粮库2年近万吨玉米“不翼而飞”,真相出人意料

来源:澎湃新闻



张李彬、赵旭飞、刘建辉、邹其元/央视新闻


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一座粮仓,储存着约1万吨粮食。1万吨粮食是个什么概念?如果以每人每天吃1斤粮食的数量计算,1万吨粮食可以满足一个400万人口的城市5天的需求。可是在2023年6月,秦皇岛警方接到了这样一起报案,这家粮库近万吨粮食凭空消失了。


粮食亏库,粮企报案


从购销环节入手调查


这是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的一个粮库,共有粮仓十余座。2020年,河北省一家大型粮企租用了这里的4座粮库用于粮食储备。


而在2022年一次例行检查中,这家粮企却发现存放于粮库内的玉米亏库近1万吨。专案组经初步调查发现,报案粮企与一位郭姓商人进行贸易合作,2020年开始陆续从郭某名下公司买进粮食存放于这家粮库。直到报案,双方已经合作了两年,现如今发现粮食亏库,报案粮企怀疑与郭某有关。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超:我们开始找到郭某对他进行询问,郭某声称之前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确实和粮企进行过深度合作,然后在向粮企输送玉米粮食的过程中,也是按照合同去履行的。


粮企一般会派“驻库员”到粮库所在地,负责监管粮食的入出库以及安全储备工作。于是警方又找到了这家粮企派驻到涉案粮库的驻库员勾某了解情况。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超:据他称粮食确实是有亏库的情况,按照他自己的说法,这些亏库的情况,他的上级领导是知情的,并且有个别领导是对他进行授意之后,他才允许粮商把粮食拉走的。



不过,根据警方的调查,企业内部并没有人授意勾某这样去做。虽然参与案件侦办的都是有着多年经侦经验的民警,但是办理涉粮领域的案件还是第一次,粮库进出粮食有着怎样的操作流程?


通过走访,警方了解到,这家粮库共有十余座粮仓,有4座租给了这家粮企自行管理,虽然管理方式略有不同,但粮食入出库的流程基本一致。在粮食过磅处,监控设备会实时记录车牌号,确保入出库的为同一台车,这些情况也都会自动录入系统。



在走访过程中,有粮库的工作人员向民警反映,商人郭某在粮食入库的环节,有一些反常规的操作。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李超:他们进粮食这个车走了一趟之后,然后没有把满载的粮食入库,而是在院内循环反复地过磅,并且在过磅的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手段,包括司机上下车,包括车上多站一个人,甚至是往正在称重的电子磅上搬运大石块。


运粮车上动手脚,


入库时出现反常操作


正常的入库环节为什么要在运粮车上动手脚?一系列蹊跷的行为也加大了郭某的嫌疑。于是警方又找到了曾经为郭某打工的几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侯某,曾经受雇于郭某,负责统计报表、后勤保障。在对侯某进行问询以及对她提供的大量账目进行审查过程中,警方有了重大收获。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李超:这个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向郭某就是他们口中的郭老板报送两份表格,这两份表格的内容,一份是每天运粮车出入库的真实的数据,还有一份就是每天向大型粮企系统报送的数据。



这就是那份关键证据的复制版,记录了实际入库的粮食数量以及上报粮企系统的粮食数量,正常的情况下,这两个数据应当完全一致,但这份表格上记录的数据却有着很大的出入。


不仅如此,在这份表格上还记录了出库的数据。为规避相关风险,粮企有着明确的规定,买入粮食与卖出粮食的合作商不能为同一家公司。



按照这一规定,作为供货商,郭某无权拉走粮食,可这份表格上为什么会出现出库的数据呢?


郭某一边扮演上游公司向粮企供粮,一边扮演下游公司从粮企处买粮。于是这张表格上就有了实际入库与出库的数据,以及上报系统的数据。在表格的右下方还清楚写明了相差重量为9000余吨,这与受害粮企亏库的数量基本一致。



而郭某雇佣的另外两名员工赵某和张某,也承认了在入库环节存在一车循环过磅、协助驻库员调整过磅系统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警方于2023年7月对粮商郭某,驻库员勾某,三名工作人员侯某、赵某、张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守粮人”变“偷粮鼠”,


驻库员监守自盗


一家粮企驻库员的职责,就是守好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而在这起案件中,勾某却与粮商内外勾结,从一名“守粮人”变成了“偷粮鼠”。


到案后,驻库员勾某交代了他如何放松管理,帮助粮商郭某蒙骗监控系统,虚假入库的情况。据了解,运粮车上到电子磅之后,系统会自动识别车牌号并记录下来,目的是方便工作避免手动输入,但这对于想造假的人来说反而造成了困难。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超:于是驻库员想了其他办法,让现场的工人帮助他站在车顶上,调整摄像头的角度,使摄像头看不到车牌号的位置。正是因为电子识别设备无法真实地录入真实车牌号,所以说需要他手动添加号码。手动添加的过程中,也给了这些犯罪分子一些可乘之机。


之前有粮库工人反映看到有人在粮车上放石头或者司机上下车等行为,又是什么目的呢?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超:满载的运粮车过一遍磅之后,满载的粮食车并没有及时入库,反而在粮库的大院里边反复地循环转,目的就是短期之内再上一遍电子磅,然后车牌号再次手动输入。这个时候这辆运粮车的重量不可能和上一辆运粮车的重量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说他们为了规避这方面的假象,用于改变每次过磅的称重数值。


驻库员勾某以这样的手段与粮商郭某内外勾结,造成多辆运粮车入库的假象,并制作粮食入库单、粮权确认单,向受损粮企监管系统虚报入库粮食的方法,套取了大量购粮资金。而在出库环节,郭某的手段更是简单粗暴。



在此期间,为了欺骗粮企对粮库情况的远程视频检查,郭某还指使员工用虚拉横尺、斜插竖尺的方式,虚构库存余量。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超:为了迎接视频检查,他们用斜打尺的方法,正常来讲,直线距离和斜线距离肯定是有差距的,斜线要比直线要长很多,他们用这种方法又虚构了粮食的高度,所以说综合来看,粮食的长宽高,他们都有作假行为。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哪些构成要件?


涉案粮商郭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平等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体现。


为准确定性,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进行研判。


犯罪嫌疑人郭某到案后,承认虚假入库以及擅自出库的情况,但他也一直辩称,这是因为他与这家粮企存在经济纠纷,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到本案就是说,当事人究竟是抱着贸易往来的心态与粮企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经济纠纷,还是主观上就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判断有罪无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按照郭某的逻辑,他拿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保证金。但根据警方的调查,郭某变卖粮食获利两千五百余万元,而这笔保证金大概五百万元,剩下的两千多万郭某则辩称想要投建一个糙米加工厂继续与粮企合作,但粮企表示从没有与郭某签订过这样的合同。



不仅如此,警方还发现,郭某名下实际管理的几家公司,在与粮企合作之前是负债经营的,而且负债金额较大,在这种背景下,郭某受他人引荐,与粮企签约开始了经营活动。那么郭某的启动资金从何而来?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石磊:就是因为他从粮库手里借取了相对的大额资金,然后收购粮食再卖给受损的粮企。这一招其实俗称也是借鸡生蛋。


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警方将郭某虚假入库的行为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擅自拉走粮食的行为认定为涉嫌盗窃罪,本案涉及的驻库员勾某、记账员侯某以及负责运送粮食、协助操纵监控系统的两名工人赵某、张某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于2023年11月被移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断弄虚作假,


谁给“硕鼠”开方便之门?


目前,这起案件依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嫌疑人的行为如何认定,还需经检察机关审查,并根据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而回顾整起案件,在两年的时间里,郭某为什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弄虚作假?究竟是谁给粮仓“硕鼠”开了方便之门?


经调查,郭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两千五百余万元,驻库员勾某从中获得了五万元的好处费,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得到的是每月几千到一万元不等的所谓“高薪工资”。


警方了解到,勾某一开始并没有同意郭某的请求,后因家庭变故需要用钱才最终被腐蚀拉拢。现如今,大梦方醒,勾某悔之晚矣。



在与粮企的合作中,第一年郭某就用类似的手法拉走了近1万吨粮食,亏库情况被粮企察觉后,郭某又拆东墙补西墙补上了窟窿,粮企就没有继续深究,直到第二年郭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无奈之下粮企才选择报案。


随着侦查工作推进,警方与企业深入交流,也发现了这家粮企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为防被拉拢腐蚀,企业有明文规定应当派驻两名驻库员,在本案中却长期只有勾某一人值守,监控系统存在问题无人维修等等。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倪士禹:针对此情况,我们也对企业及行业监管部门发出了提示函,针对提示函,监管部门也积极表示将会积极整改,只有警企共同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杜绝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在案发所在地,这家粮库与受害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经营范围类似,这一案件也给这家企业敲响了警钟。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粮食安全一头连着国家安全,一头连着百姓生活。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涉粮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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