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朗科律政朗科律政
经营者拒收现金?违法!
浏览次数:271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我国并非“无现金社会”,在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共同存在的当下,人民币的支付属性必须得到尊重,经营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拒收现金。


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会议要求,自202310月起,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拒收现金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及各相关单位要有力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在全社会进一步巩固拒收现金违法的共识,提升公众使用现金的便利性。


如今,随着扫码支付、银联闪付、网上支付等方式的兴起,很多人在购物消费时都可以只拿“一部手机走天下”,人民币的使用频率逐渐降低,电子支付逐渐成为市民消费的新习惯。对于经营者来说,电子支付方式也便于其收费和整理账目。由此,不少商家或公共服务领域开始出现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不良现象。可见,央行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拒收现金专项行动十分必要。


必须认识到,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拒收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意味着,即便是在电子支付方式普及的当下,使用现金并能顺畅消费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在日常消费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笔者认为,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整治拒收现金乱象,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常态化开展综合整治,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交还给消费者一方。


我国并非“无现金社会”,在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共同存在的当下,人民币的支付属性必须得到尊重,经营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拒收现金。一方面,要肯定电子支付快捷便利的意义,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电子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普法,在全社会进一步巩固拒收现金违法的共识,引导经营者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部分素材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