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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死亡,5名同饮者该担责吗?北京东城法院判了
浏览次数:402 |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原标题:男子醉酒死亡,5名同饮者该担责吗?北京东城法院判了

来源: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东城法院发布消息,近期审理了一起男子饮酒死亡后,家属起诉共饮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平日有酗酒习惯的李某醉酒后身亡,与他同饮的5人被判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


男子李某平日嗜酒,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2年11月的一天,李某组局,约在同一家餐馆务工的徐某、宋某、彭某等五人下班后喝酒。酒局中李某喝得很多,接近凌晨,众人结账刚走出包间时,李某突然倒地不起。众人发现李某嘴唇发紫,脸色惨白,呼吸很弱。工友宋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回复暂时无车,待有车时再回拨。几人商量要不要叫出租车将李某送医抢救。期间,他们发现李某在间歇性打呼噜,呼吸好像顺畅起来,就决定先把他送回宿舍休息。回宿舍途中,徐某等人接到120回拨电话,询问他们是否还在等车,是否还需要派车,几人表示不需要派车了。


回到宿舍后,彭某留下照看李某,其他人回去睡觉。凌晨三时多,彭某发现李某情况不对,叫不应声,连忙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人赶紧过来。等待救护车过程中,几人给李某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送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5:47被宣布临床死亡,西医诊断为猝死。


李某的父母认为,同他一起喝酒的徐某等五人对于李某的死亡应负责任。他们明知李某饮酒存在风险,并处于危险状态时,擅自将他送回宿舍并拒绝120派车,错失抢救的机会。徐某等五人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0余万元。


庭审中,徐某等认为,酒局是李某组织的,平日他就酗酒,饮酒期间工友们并未对李某劝酒、罚酒,还不时劝其少喝点。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具有预见、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饮酒的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在发现他醉酒后,众人采取了相应措施,作为普通人,他们无法预见李某会死亡。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等五人因李某间断打呼噜而判断他的生命安全不存在现实风险,决定送回宿舍休息并拒绝了120派车,系过度自信,使得李某未能在最佳时机得到救助。综上,可以认定徐某等五人未能对李某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两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共同饮酒且未能把握饮酒量,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等五人对李某尽到了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但因过度自信导致未能将李某及时送医抢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徐某等五人应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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