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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车为由借款却用于赌局放贷,用不用偿还?
浏览次数:297 |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2日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决定组织赌局挣点钱花,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作为赌局上放贷用的本金。三人做了分工:董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找赌博地点,张某某负责管钱,武某某负责记账。20221020日,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以合伙做二手车生意为由向孙某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账后,三人分别书写了5万元的借条给孙某某。后来案发,15万元赌资被公安机关收缴。武某某、董某某分别向孙某某偿还了借款5万元,张某某则以借款用于赌博为由,拒不偿还。孙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向公安部门调取了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均可以看出,孙某某对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三人组织赌局不知情,三人向孙某某借款时的理由是做生意购车,没有告知其借款真实用途。因此,张某某以孙某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场放贷不应偿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当偿还孙某某借款5万元。


法官说法

组织赌局放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但本案中,孙某某对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三人组织赌局不知情,其对三人的赌博行为亦无任何参与,其请求偿还借款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所出借的款项受法律保护。在生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时表示将把借款用于生活开支、购车、治疗疾病等合理用途,拿到钱后却拿去赌局放贷或者赌博,而出借人对该情况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一般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而对于在赌博现场向他人出借资金或者明知他人组织赌博而出借资金的,一般认定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ND

▍来源: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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