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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之路》中见义勇为反被诬告,遭遇网络暴力,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浏览次数:351 |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6日

最近,律政剧《平凡之路》正在热播,该剧聚焦律师行业工作日常,剧情围绕生活中的案件展开,情节紧凑,引人入胜。


剧中,由郭麒麟饰演的潘岩律师在乘坐地铁时发现陆甲偷拍女乘客裙底,见义勇为上前制止,陆甲见状奔出地铁车厢外,潘岩紧追不放追上陆甲,并让他当场删除视频,陆甲保证不再犯,在追逐搏斗过程中潘岩的脸被划伤。然而,事发后第二天,陆甲母亲却通过自媒体发声称,当天因潘岩追打自己儿子,导致陆甲在地铁上发病后被人送往医院,现在还在接受治疗,要追究潘岩的法律责任。一时间潘岩成为媒体的众矢之的,不少自媒体纷纷对此口诛笔伐。

剧中陆甲的偷拍行为是否违法?潘岩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谁来负责,被诬告遭遇网络暴力又该怎么办?本期法眼看剧,为您解答。


01

偷拍乘客裙底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偷拍裙底的行为涉嫌侵犯被偷拍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侵害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拍行为目前还没有规定为犯罪,是否应当入刑,在理论界尚存争议。因此,剧中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女乘客隐私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其行为也构成偷拍他人隐私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

谁应当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设立第一百八十三条 “好人条款”: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条款明确了救助人因见义勇为发生损失情形下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法定义务。民法典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给英雄吃了一颗定心丸。

剧中潘岩因追逐陆甲导致自己脸被划伤,应当由陆甲来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03

见义勇为反被诬告

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在鼓励见义勇为、对不法行为勇于伸出援手的行为同时,如何能够保护这些面对危急情境勇敢相助的好人免遭诬陷,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剧中潘岩在追到陆甲后,同意对方删除了拍摄的视频,并因为疏忽未能及时报警处理,导致不能提供证据,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被动局面。

在此提示大家,在对受害者伸出援手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首先,在救援前做好取证工作,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保留旁观第三人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拍摄记录施救过程,可以作为日后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最后,当涉嫌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报警处理,在报警电话中说明案件的发生地点、时间,以及自己报警的要求,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04

遭遇网络暴力怎么办

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深度介入生活,网络侵权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也是社会治理的疑难杂症,更是被卷入其中的各类社会主体的噩梦。那么,如果遭受网络暴力,我们该如何处理?


保存网络暴力的证据。遇到网络暴力后,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保存证据,有利于后续的举报和诉讼行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收集和保全证据。必要的时候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更容易得到认可。根据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互联网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05

实施网络暴力应当承担

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随意散播谣言,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诽谤和侮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何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关于是否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又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京法网事 供稿: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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