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长沙的罗女士与男友花费1.87万元在长沙国金中心LV专柜购买了一个手袋。
然而,当手袋被送往鉴定机构鉴定后,结论却让他们傻了眼,显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
罗女士一气之下将该LV门店诉至法院。2022年5月19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长沙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为涉诉门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应退还罗女士货款1.87万元并三倍赔偿5.61万元。
判决书显示,芙蓉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罗女士与其男友高先生一起,在位于长沙国金中心的LV门店购买饰品一个,价格3650元;VAUGIRARD手袋一个,价格为1.87万元,该款项系高先生代为支付,购买时拍摄有罗女士拎包的照片,该照片中的手袋为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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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门店店主称,店里实际交付的就是该包。不过,罗女士对此称,照片中的包是展示用包,她实际买走的包是一个假包。
LV专柜里买的包怎么成了假包?原来,罗女士在2021年曾将包送去鉴定。2021年6月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样品为LOUISVUITTON路易威登VAUGIRARD手袋,涂层帆布拼皮革,棕色老花/红色,编码为AR1108,鉴定意见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花特征。
之后,高先生将该拎包照片发送给LV门店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问“您发给我的这张图片,就是您去年在我们店里买的这只包的原图吧”,高先生回复:“对的”。因双方协商未果,罗女士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该LV门店退一赔三。
该LV门店则认为,已支付合格商品,不存在售假等欺诈行为。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及高先生于2020年9月12日在涉诉LV门店购买商品,该店提及的罗女士在购买时即应识别手袋真假、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等辩称,因经营者应当依约提供符合质量的商品,不能强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自行甄别质量问题的义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商品超出其生活消费需要,故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涉诉LV门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罗女士及其男友为职业打假人,罗女士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可证实其当日确从该店购买型号为VAUGIRARD的手袋。虽然罗女士男友高先生在与涉诉LV门店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有不利表述,但该门店作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路易威登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涉诉门店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应认定涉诉LV门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诈行为。
一审判决涉诉LV门店退还原告罗女士货款1.87万元,赔偿5.61万元。
来源:晨视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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