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朗科律政朗科律政
律师支招:没欠条、没转账凭证,如何讨债?
浏览次数:1382 |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8日

      在如今社会中,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多发于熟人之间,基于这种人情关系,决定了大多民间借贷形式为口头,一旦到了久催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考虑到证据问题,那在没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的时候怎么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呢?


      一可以找证人

     案例: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向他借款150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张某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我只欠原告40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0元。律师说法: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可以录音

      案例:“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媳妇的谎言。

      婆婆陆某表示,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


      庭审中,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媳妇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律师说法:媳妇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媳妇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但什么样的录音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实践中应当如何去操作?

要使录音证据合法有效,成为判决的依据,需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录音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住宅权等;

2、该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良好,谈话人主体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内容未被篡改,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可以订立还款协议


      债务人经多次催告仍不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书。只要对方肯签还款计划或协议书,就可以弥补没有借款凭证的烦恼。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这样取得的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加上较易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辅之其他证据,就可以形成证据链。


      四可以出示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


      可以通过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 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2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律师说法: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转化成证据实操比较复杂,建议就近咨询律师或者到公证处咨询(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一次取证成功!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