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冯美玉、董雅茹
【委托人】王国庆、高雨萌
【关键词】工伤认定 宿舍值班 突发疾病 死亡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行初50号
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行终498号
【案情简介】
王国庆与高志东系夫妻,高雨萌系高志东之女。2018年4月12日高志东与河北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建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吊车司机工作,工作地点根据施工情况安排。2018年1月15日正基建筑公司与案外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石家庄地铁××线××标段东上泽站桩基工程。2018年9月17日23时30分左右,高志东在正定县三里屯乡东上泽村地铁1号线二期03标段项目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0月16日正基建筑公司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高志东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该局作出《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补正相关材料,经补正,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了高志东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2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当事人。
另查明,2018年9月20日正基建筑公司的《事故经过报告》载明:“……事故发生当天,高志东晚上轮到值夜班,在18时30分晚饭后,高志东到现场,应施工人员要求挪动吊车,询问夜间施工安排情况,施工现场人员告诉他,晚一点再用吊车。随后回到生活区活动室娱乐。大约21时左右,高志东回到寝室,继续等待施工现场通知。23时30分左右在寝室突感身体不适,同寝室室友听到后,看到他很难受,室友刘欢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热线……120急救车到达现场,随即给高志东做心电图检查,医生通过心电图告知现场人员高志东已死亡……”。
2018年9月29日吴宝坤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记载:“2018年4月来我单位上班,一直是吊车司机岗位,一共两个司机,分白班、夜班,每周一倒班。白班7时到19时,夜班19时到7时。现场活不忙时轮流休息。高志东和姚焕庄两人吊车司机,常在工地吃住,工地有职工宿舍,离工地100米内。一天三顿都在工地吃,工地有专人做饭。2018年9月17日晚,工地进度到打桩阶段,高志东19时至7时的夜班,打桩处有石块,钻机司机姚保庆19时30分左右发现情况。高志东18时30分在工地吃完饭后,去工地问姚保庆大概几点用吊车,姚保庆说暂时不用,让高志东等他电话,高志东就回项目部前院活动室玩了一会台球,大概20时30分至21时左右,高志东从活动室出来回工地宿舍休息。23时30分左右接到高志东宿舍人员电话说,高志东突然不舒服,让我过来看看……我到工地时120已经走了,高志东已经死亡……”。
2018年11月2日姚焕庄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记载:“白班7时至19时,中午休息2个小时,19时至7时夜班。我和高志东倒班,夜班没活时回员工宿舍休息睡觉,如果项目部技术员打来电话,再回工地干活,没有干活整夜。夜班到夜里2时至3时左右就回宿舍休息了,有活到这个点。没有这个点后再工作的了。我和高志东在工地不同宿舍住宿,吃饭是在工地一个食堂,我和高志东商量着倒白夜班,有事跟公司提前请假休息,没有公休。2018年9月17日我上白班,我19时下班,18时30分一起在食堂吃饭,我看见高志东身体很正常,我下班回宿舍,高志东吃过晚饭去工地干活。当晚23时左右,我接到单位张建峰电话说高志东不舒服,病了,你来看一下。我到高志东宿舍时120已经走了,高志东还在宿舍,已经死亡具体死因不清楚。事发当天白天我当班时,问项目部技术员,具体名字不知道,告诉我吊车司机晚上没有具体工作安排,没有活”。
2018年11月2日程扬扬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记载:“……高志东岗位在工地,住在工地宿舍。2018年9月17日晚20时左右,我和项目部我单位人员在工地院内的活动时打台球……后来高志东来台球室,打了20分钟,高志东出活动室,去哪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当天上班不上班,……原则上是24小时,到晚上根据项目情况进度工程完毕后到宿舍休息,晚上不一定整晚施工。高志东具体工作安排我不清楚……问:高志东现场谁管理?答:如果高志东在现场,有违规操作我会管理。问:施工时间?答:原则上是24小时,到晚上根据项目情况进度,工程完毕后到宿舍休息,晚上不一定整晚施工,高志东具体工作安排我不清楚”。
2018年11月2日杨连休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记载:“……高志东按具体施工进度情况,按工程安排24小时待命……问:高志东和谁倒班?答:高志东和另外一个司机倒班,具体名字不清楚……”。
吴宝坤系正基建筑公司委派到石家庄地铁××线××标段东上泽站桩基工程的项目经理。程扬扬为中铁十八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地铁1号线东上泽站施工。杨连休系中铁十八局负责物资设备的工作人员。
姚焕庄、吴宝坤出庭作证时均表明夜间工作时间不固定,在不工作时处于待命,不能离开施工现场,以保证有活时随叫随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作业记录表(2018年8月27日至9月22日)显示,夜间经常使用吊车作业,但作业时间不固定。
【律师思路】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仔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并与第三人处了解事发当日情况之后,确定诉讼思路。结合案件情况,搜索法院之前同类相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申请当天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以便认定事发当日高志东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
一、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10407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对高志东的工伤认定。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