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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浏览次数:951 | 发布时间:2021年5月31日


撰稿律师:魏新月

本案承办人:

杨嘉麟律师 13933885088

魏新月律师 15710335226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键词: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构成、犯罪数额、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某,男,硕士研究生。原****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被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期间,违反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将其在工作中正常获取或违规向技术人员索要的公司核心产品、新研发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部分需进行批量解密),利用个人手机进行秘密拍摄、拍录后传输到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者个人手机中存储。2020723日高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案发后,在高某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上共查获相关视频、照片、文件及文件包共计290个,经鉴定,其中涉及的的电路图STA79_1_V1.9.5STA79_2_V2.1.3STA79_3_RF_V1.2.8上的射频线及天线涉及的相关技术信息在2020824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207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71万元。


律师思路:

因为在河北省知识产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不是太多,该类型案件在本地范围内比较少见,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即刻给予高度关注,并迅速集中精力整理案件承办思路,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积极与法院沟通辩护意见等。律师结合实际与案件情况在各个阶段给出了合理、合法、明确的法律意见,得到了被告人、家属及司法机关的认同。

首先,承办律师多次为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受案比例低,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查证困难;案件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并且这种损失弥补较困难,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通常还表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的特点。基于上述原因,公检法机关为了顺利取证、防止秘密外漏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难度加大。但是律师为了能够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案件侦查阶段和主办人电话沟通50余次,见面沟通10余次之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提出准确的意见并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律师积极协调,经过多次层层向领导汇报,虽然没有获得批准,但是当事人及家属也表示对律师所做工作及责任心表示非常满意。

其次,承办律师为被告人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与受害公司取得联系,并与公司领导进行多次沟通,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取得被告人所在公司以及所在公司母公司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积极与主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案件进展及量刑情况,尽最大努力为被告人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发展过程中,律师从维护被告人最大权益出发,为被告人提出了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

最后,承办律师熟练运用法律逻辑,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结果。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间是在20208月底,而律师及时发现并关注到,在2020914日最高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最新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是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利的,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为了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改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大大加大了案件承办困难程度。但是律师熟练运用法律逻辑,巧用前期工作基础,结合被告人到案情况、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向被害公司表示歉意、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一切从轻减轻情节,再加上审判阶段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缓刑适用情节,最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结果。


综上,在本起案件承办之初,律师就详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案情、予以准确分析、确定承办思路;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律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提出了相关建议,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经济损失;经过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多次提出对证据材料及量刑适用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律师相关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刑期最轻的缓刑判决。本起案件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了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及家属表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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