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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浏览次数:1193 |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2日
代理律师:杨嘉麟,电话:13933885088。

代理律师:赵  熠,电话:13733289889。


基本案情:

     王某系我市某化纤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8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居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委托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杨嘉麟、赵熠律师,对其所涉犯罪进行辩护。

辩护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并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接受委托后不久王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裕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移送后,律师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分析案情,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1、理论结合事实,提出指控构成犯罪不存在客观基础。

2、从证据入手,分析证据证明犯罪存在的薄弱环节。

3、从证明的事实入手,提出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未查明的事实。

4、单位犯罪中的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工作人员。

     律师从以上四个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并指出案件中存在未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了对王某的指控。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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