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董雅茹
【委托人】通州**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1600余万元
【关键词】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逾期利息、验收、决算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5日,通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1#楼、2#楼、配套用房楼及车库,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06627229.98元,并约定了调整总价款的方法。2014年10月28日,双方签署了**小区1#楼、2#楼及车库施工的《决算总价》,最终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款为129077100.1元。
但截止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17502045.85元,仍欠工程款7702741.25元及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如到期还未支付工程款,被告将按月息1%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
【律师思路】
原告在多次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到本所委托董雅茹律师通过起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积极着手准备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确定本案的诉讼策略。
承办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02741.25元、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利息包括:1、以工程款7702741.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以387231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以总数1157505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总价、工程款支付请示报告、工程款催付请示报告、质保金支付请示报告、被告的《关于《工程款支付请示报告》的回复》、工程验收单、钥匙接收单等证据,用以证明: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合同真实有效。现**小区的建设工程已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结算总价对工程进行了决算,以原合同固定总价加上后续增加工程量的方式进行计算,增加的工程量有2#楼增建工程的合同、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的工程签证等予以佐证,本案案涉工程款总价为129077100.1元,被告尚欠工程款7702741.25元、工程质保金3872313元。
2、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为结算后15天内,被告未按约支付。因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3、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28天内返还,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故质量保证金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
4、后因被告承诺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将按月息1%支付利息,故被告应自2017年7月31日起,所有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均按月息1%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证据,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工程款7702741.25元、返还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支付利息5421723.04元(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以上共计16996777.2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