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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1099 | 发布时间:2020年7月15日

承办律师董雅茹

【委托人】通州**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1600余万元

【关键词】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逾期利息、验收、决算


【案情简介】


20111125日,通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1#楼、2#楼、配套用房楼及车库,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06627229.98元,并约定了调整总价款的方法。20141028日,双方签署了**小区1#楼、2#楼及车库施工的《决算总价》,最终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款为129077100.1元。


但截止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17502045.85元,仍欠工程款7702741.25元及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17730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如到期还未支付工程款,被告将按月息1%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


【律师思路】


原告在多次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到本所委托董雅茹律师通过起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积极着手准备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确定本案的诉讼策略。


承办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02741.25元、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利息包括:1、以工程款7702741.25元为基数,自20141113日至20177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以3872313元为基数,自2016729日至20177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以总数11575054.25元为基数,自201773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总价、工程款支付请示报告、工程款催付请示报告、质保金支付请示报告、被告的《关于《工程款支付请示报告》的回复》、工程验收单、钥匙接收单等证据,用以证明: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合同真实有效。现**小区的建设工程已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原、被告于20141028日签订结算总价对工程进行了决算,以原合同固定总价加上后续增加工程量的方式进行计算,增加的工程量有2#楼增建工程的合同、监理单位加盖印章的工程签证等予以佐证,本案案涉工程款总价为129077100.1元,被告尚欠工程款7702741.25元、工程质保金3872313元。


2、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为20141028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为结算后15天内,被告未按约支付。因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自20141113日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3、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28天内返还,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630日,故质量保证金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自2016729日起计算;


4、后因被告承诺在2017730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将按月息1%支付利息,故被告应自2017731日起,所有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均按月息1%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证据,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工程款7702741.25元、返还质量保证金3872313元,支付利息5421723.04元(暂计至2020715日),以上共计16996777.2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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