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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新平某冰糖橙种植基地与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
浏览次数:1197 | 发布时间:2020年5月30日

【承办律师】杨嘉麟 董雅茹


【委托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但是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相应产品系生产者销售的,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新平某冰糖橙种植基地(经营者:易某)从新平某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一店(负责人:罗某,已注销,其挂靠新平某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向新平某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挂靠费用)购买了种植冰糖橙所需的农药,包括印楝素、阿维菌素。但是使用上述农药后,新平某冰糖橙种植基地有部分树正常开花坐果外,其他大部分未正常开花坐果或坐果较少,个别植株存在一侧正常开花坐果、一侧开花坐果少的现象。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查明罗某出售的印楝素乳油、阿维菌素乳油的农药标签内容已修改,并且该两种农药是从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的货。经过新平县农药农村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该农药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该印楝素乳油属于假农药,阿维菌素乳油属于不合格农药。易某对使用该农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为711550元。新平某冰糖橙种植基地认为涉案印楝素乳油标签载明的生产者为浙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阿维菌素乳油载明的生产者为河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农药标签记载的内容与农业部公布的信息明显不符为由,请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思路】

杨嘉麟、董雅茹律师接受河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活动,积极准备相关诉讼证据及诉讼策略。我方提供证据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使用了独高的注册商标。

二、阿维菌素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委托人生产的5%阿维菌素包装箱使用了独高的商标。

三、阿维菌素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委托人生产的5%阿维菌素包装瓶使用了独高的商标,且瓶体是白瓷色不透明的,与涉案农药半透明的包装瓶外观完全不同。

四、委托人1000ml、500ml、100ml包装标签。证明委托人生产的5%阿维菌素包装标签与涉案药品不同,标签使用了独高的商标。

五、农业部网站截图。证明农业部公布的5%阿维菌素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生产的5%阿维菌素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与涉案农药不一致。

六、农药登记证及电子标识。证明农药登记证登记的5%阿维菌素与委托人生产的产品登记内容一致,与涉案农药不一致。

七、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局证明。证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局对涉案农药向委托人通知确认,委托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复并提供委托人本公司产品的标签等情况,证明委托人已经向主管部门确认涉案农药并非我公司生产,相关农药的来源主管部门正在调查中。

以上证据证明委托人虽然生产阿维菌素乳油,但是涉案农药并非从委托人处购买,也并非委托人生产,并且新平某冰糖橙种植基地亦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农药生产者系委托人。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完全支持我方意见,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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