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3057808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B座16层

扫描进入手机端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4经典案例4
买卖合同纠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谁担责?
浏览次数:339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承办律师】

杨嘉麟  13933885088

董雅茹  18233272725


【关键词】买卖合同  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  独立财产

【委托人】河北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13日,河北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庆阳市某村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该村民小组)签订《某小区供热计量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总价款2020894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署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货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待某热力公司进行设备验收且正常运行一个采暖期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

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实际供货总金额为1914150.7元。2017年11月13日,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代该村民小组支付100万元。2018年12月8日,某热力安装公司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因该村民小组不再继续支付后续设备款项,某科技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


【律师思路】

一、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详细研究案情。因不明确本案中该村民小组是否有独立财产,影响后续案件顺利执行。因此,特向该村民小组所在区人民政府询问,得到的回复为:该村民小组没有独立财产,特对此证据予以固定。为了更好的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查明案情,最终也将该村民小组列为被告。


二、能否追加该村民小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本案中,该村民小组系该村民委员会分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村民小组既无一定的组织机构,更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不符合其他组织的实质特征。该村民委员会系农村集体经济法人,依法应对其下属的非法人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因此,我所律师最终在起诉中将村民委员会追加为被告。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的加入能使案情更加明朗;另一方面,若村民小组没有独立财产,追加村民委员会也方便后续执行问题。

庭审中,该村民小组虽陈述自己有独立财产,实行独立核算,但其并未举证,且依据我所律师所固定的人民政府的证据来看,法院最终认定该村民委员会应对该村民小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我所律师请求,判决该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因我所律师追加该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最终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该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关于朗科|新闻动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国学园地|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0 @版权所有 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网站备案:冀ICP备17024126号-1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