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8日,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签订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承包施工被告鹿泉区***项目EPS线条装饰造型施工安装,2019年10月11日结算价623950.7元。期间双方签订《补充加项协议》,增加门厅的工程量项目。被告欠付剩余工程款未付。
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李巧玲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对于未支付的工程款,在接受最后一笔款项时双方约定不再支付,但是没有证据。另被告交付转账支票一张,因付款人银行余额不足无法支付,支票被退回。被告认为履行了票据给付的义务即是完成了付款义务。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衍生出票据追索权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交付了票据无论有无承兑即为付款完毕。为此,代理律师及时提交代理词并搜索了相关案例,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知道案例第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审判结果:经过激烈的庭审和庭后律师意见的提交,最终法院对李巧玲律师的代理观点全部予以采纳,工程款及利息全部获得了支持。